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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新规丨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将处以50万巨额罚款

发布时间: 2020/11/19

鼓励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开发应用

空气环境质量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排气污染防治要取得实效,应依靠社会共同努力。为在立法原则上体现防治严和参与广的特点,条例表决稿将第一章总则中的立法原则修改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超排担责的原则”。
为鼓励支持排气污染防治的技术研发、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条例新增条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优先发展绿色公共交通,支持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促进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

政府应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为明确政府对于高排放车辆淘汰报废的措施和要求。条例新增条款:“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同时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告。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闲置、拆除、破坏、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采取临时更换、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条例还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复检。经复检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条例规定,依法处罚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